临街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社会对市容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法律宣传不到位,人们的普遍认识有着密切关系,很多人都认为自家商店门口自然可以占用,加之人们对取缔店外店经营还不认可,这些都为店外经营的存在提供了社会心理支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就劳务合作中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具体情况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和赔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临街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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