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关系直接起诉销售者,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有效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起诉销售者的,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确承诺先行赔付的,则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消费中的公平交易权
1.网络消费中公平交易权的特殊性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带来的快速、便捷的服务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进行网络消费,并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网络消费群体。但网络消费的问题也开始逐步显现:相较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消费者无法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对商品的鉴赏,做出与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相当的判断。虽然网络消费中的公平交易权与传统消费并没有本质区别,但鉴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信息的过度扩散、消费者与销售者信息的极度不对称等因素,网络消费中的公平交易权更需受到关注。
2.网络消费中侵害公平交易权的具体表现
第一,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为追求交易双方对效率的追求,网络消费中往往存在大量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大量采用使双方当事人利益存在潜在的失衡危险。格式合同往往是由销售者一方制订,没有体现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消费者只有整体接受或拒绝的权利,无法对其中任一条款进行协商。而销售者又凭借其经济优势,在格式合同中加入许多霸王条款,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间或约定有利于己的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条款等。这些合同表面上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实际上却违背了契约正义的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网络消费中虚假信息的发布。网络消费中,销售者散布的商品信息内容极具诱惑性,促使消费者心动并支付一定财物,销售者收到款项后却拒付商品,这实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以期牟取暴利。此外,消费者凭借销售者提供的电子产品、图片介绍等对所购商品做出鉴别,但这些信息多具夸张成分,消费者往往在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实物与网络宣传相差甚远,消费者并没有拿到所期望的商品,这显然也是一种不公平交易。另外,销售者又利用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有意隐瞒真实信息,消费者无法与之联系,获得退换货等售后服务,更不用谈赔偿纠纷的解决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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