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约的基本条件有哪些,要约送达后可以撤销吗
时间:2023-06-04 19:16:57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构成要约的基本条件包括要约属于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且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要约送达后可以撤销,但是被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的的情况下不能撤销。

一、构成要约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构成要约的基本条件如下: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二、要约送达后可以撤销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送达被要约人后是可以撤销的,但如果被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生效,要约是不能撤销的。撤销要约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是什么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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