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包事项,其比例需严格控制在百分之三十以内。所谓“分包”,则泛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所承接的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份额发包予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与技术条件的分包单位;
然而,仅限于该等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之外的部分允许进行分包,同时,分包部分的标的额亦不能突破中标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三十这一上限约束。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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