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著作权罪立案金额标准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与侵犯著作权有关的案例介绍
原告在福建省图书馆查阅资料时发现,《福州晚报》2006年10月31日第17版、2006年11月2日第11版、2006年8月5日第11版刊登的广告藏药瑰宝—金诃七十味中使用了《中国图片库(城市风光1-28)》系列摄影作品中的《西藏拉萨布达拉宫》图片(编号0289),遂于2008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晚报》系由本案被告福州日报社主办,双方对此无争议。涉案广告的主要内容是宣传一款名为金诃七十的药品,并配发了主要内容为西藏拉萨布达拉宫图片一幅。涉案广告中未出现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系以西藏拉萨布达拉宫主体,拍摄角度为布达拉宫的左侧下方。涉案广告中的图片,其拍摄对象、背景、拍摄角度、场景布局,阴影部分以及图片素材之间的相互位置等要素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相同,系对原告摄影作品进行简单处理而成。
法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刊登侵权图片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的界定,因而在分析该案件时需要从上述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前提认定:即被告福州日报社刊登金诃七十药品广告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性质认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人格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包括作品的作者本人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案中,《中国图片库(名胜古迹29-56)》系列摄影作品的作者是专业摄影师褚勇,北京全景贸易有限公司在其与禇勇的合同有效期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2004年2月1日,原告北京全景公司与北京全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此时原告成为了该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该著作权人的身份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颁证确认,因此原告是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利。被告福州日报社在其报纸上刊登的金诃七十的图片,其拍摄对象、背景、拍摄角度、场景布局,阴影部分以及图片素材之间的相互位置等要素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相同,系对原告摄影作品进行简单处理而成。被告报社虽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是其对刊登的作品负有简单审查的义务,由于其的过错,导致了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间接使用了该涉案图片,也尚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属于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具体为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认定:即具体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具体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在上述两者均无法确定时,由人民法院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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