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书已经列明的第三人,判决没有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即为无需承担责任。原则上,不得追加。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另案起诉。当然,申请人可以提出追加的申请,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什么
1.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判决生效的日期。
如果是在一审的判决当中判决缓刑的被告人没有提出抗诉或是上诉的情况,一般来讲判决生效之日就是法定的十日上诉期限满后的第一天,如果十日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情况,那么就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也就是缓刑考验期限的起始计算日期。
在一审判决为缓刑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或者是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并且二审依旧维持原判的情况,那么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就应该从二审判决的确定之日计算起,也就是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的那一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判决确定之日和判决生效之日是一致的,都是指的判决发生效力的那一日。
但是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却是不一定的,有的时候判决已经生效了,而最终执行的日期却不是一个时间,比如死刑,执行需要通过有关机关的核准之后才能执行,对于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之日,在之后可能也没有立即的将犯罪人员交付相关的监狱机关进行执行,而一审判决中,会予以不服判决的被告或是原告留有一定的上诉期限,如果是二审判决,那么就应当立即的生效。
3.判决的执行之日就是指的判决实际开始执行的那一天,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指的判决生效的那一天。
但是这判决还要是非死刑的判决,进行一审宣告后的十天被告人没有向法院提起上诉或是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并非是死刑的判决的二审宣判之日,就是判决的确定之日,如果是死刑的情况,确定之日就是死刑复核裁定做出之日。有关于这两种日期,判决确定之日往往是要后于判决的执行之日,对于死刑这一种特殊的情况,死刑的缓期执行是从判决的确定之日算起的,所以之间的时间实际上就是对于死刑犯的一种优待了,就是较早的起算他们的缓刑期限。
4.对于无期徒刑的情况,是没有执行起算规定的。
如果是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进行考虑,那么就应该从判决的确定之日算起,因为如果无期徒刑的犯人要进行减刑的话,就方便计算执行的起算期,从而来计算具体的刑期。
对于是判处的管制、拘役还有有期徒刑的犯人,都是由固定期限的主刑,并且对于判决执行之前的羁押期限还要进行折抵刑期的计算,所以应当从判决的执行之日计算起。对于死刑是没有固定期限的限制的,在执行期满后的两年之后要么是减至无期徒刑或是有期徒刑,要么就是立即执行,如果减刑,判决的确定之日就将减少两年刑期。
二、法院判决不执行的后果是怎样的
法院的判决是赋予国家强制力的,你应该主动履行。如果不履行有三个后果: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措施很多,可以对住宅进行搜查,包括拍卖、变卖、扣押财产,冻结银行帐户,还可以查封住宅。
2、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处于拘留罚款,并且可以重复适用。
3、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情节严重的,就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就算经过了以上处罚,行为人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永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只是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到行为人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时候,法院就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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