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吗
时间:2023-05-31 17:40:54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差异]

在本案审理中,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索赔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蒋某的索赔,因为胡某妻子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故死亡对违法行为,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二是蒋某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因为虽然胡某借给张某赌钱是违法的,但胡某死亡的真正直接原因并不是因为他提供赌钱而被张某杀死,也就是说没有内在的,胡某追缴赌资的行为与其杀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自然的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某追缴赌资的行为与其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涉及保险业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近因原则。我国现行保险法没有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标准。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必须有直接后果关系,保险人应当承担损失责任的原则。在实践中,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单一原因和多重原因。多重原因,是指保险标的因两个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认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多种原因同时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导致损失的多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免责事由的,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导致损失的多个原因不是全部保险责任的,应当严格区分。如果无法区分保险责任和免责,可以协商赔偿。二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造成连续损失的多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免责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连续损失的多个原因的前因属于免责范围和近因的,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后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后因属于近因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三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中断原因中涉及到一个新的独立原因,打破了原有的因果链,导致损失,因此新干预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胡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而是追回赌钱和被张某杀害两个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胡某追回赌钱是前因,张某被杀是后因。这两个原因接踵而至。那么,造成保险事故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具决定性的因素是什么呢?这需要以近因原则来判断。本案中,胡某追回赌钱后,如果张某没有杀人动机并采取相应的暴力手段,而是将赌钱全部交付,胡某不会死亡。也就是说,张某的犯罪行为并非胡某追缴赌资的直接必然结果。也就是说,胡某追回赌资的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只有因果关系,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胡某追缴赌资的行为作为前因不具备近因条件;相反,胡某死亡的近因是张某的犯罪行为作为后因。因此,张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索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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