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设立人承担。
一、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还债,合伙人要还吗
需要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公司设立时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设立时的法律责任承担人要视情况确定。若公司成功设立的,设立时的行为责任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若公司未成功设立的,一般由发起人来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规定,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设立公司要件有哪些
设立公司要件如下:
1.组织要件。有明确的公司类别、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组织机构。
2.设立人要件。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法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设立人出资要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4.程序要件。公司成立的程序要件,包括申请设立登记和有关注册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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