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能否进行补充申报?
时间:2023-06-25 08:06:28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是可以补充申报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一、欠款人申请破产怎么办

公司宣告破产后,应当按照破产财产的顺序和比例清偿债务。公司破产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不得补充以前的分配。破产财产对破产债务,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费;普通破产债权。

二、企业申请破产后债权人怎么申报债权

企业申请破产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指定破产管理人,成立清算组,并规定破产申报时间。债权人应该在接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该及时申报债权。无法重整和和解的,应该按照法定的顺序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配,分配完成后,企业即可注销登记。

三、债权通知书什么意思?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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