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家庭冷暴力一方面行为实施具有隐蔽性,另一方面,处在家庭冷暴力中的夫妻为了维护自己的隐私和所谓的家庭尊严,一般会选择“家丑不外扬”,因此其家事外人无从得知。所以在取证方面就有一定难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家庭冷暴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1、遭遇家庭冷暴力可以通过影像记录、音频录音等形式收集好证据,并找人作证;2、如果施暴人在受害人身上留下了伤痕,可以去做医学鉴定,作为对方实施暴力的法律证据;3、了解施暴人的成长环境,分析施暴人的暴力行为是否与成长环境有关;4、找居委会调解,调解不成再报警,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调解书都可以作为相关证据;5、如果家庭冷暴力造成抑郁、心理疾病等严重情况,病例、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6、子女、父母或其他亲戚朋友提供的证言等。
婚姻家庭冷暴力
具有代表的提法或描述有这样几种:
1、“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
2、“家庭冷暴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与传统的身体伤害的暴力现象不同,多集中在精神和言语等方面。包括言语上的漫骂攻击,精神上的漠不关心,和性生活的冷落拒绝。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对个人财产的毁坏,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帐单等。
此外,还有一个案例,也被有关专家学者称为冷暴力,并反映出一些不同认识和看法。
其案例是:李某是经人介绍和丈夫王某认识的,王某在机关工作,李某也有着一份不错的工作。婚后不久,丈夫王某便以和李某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为由,搞起“婚外情”,长期不回家,即使回家也不与妻子李某说话,后来干脆与妻子分床而卧。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孩子10周岁。尽管这样,李某都没有想到用法律解决婚姻问题,甚至当“第三者”发短信给李某,要求她从婚姻中退出时,李某仍然没有离婚的想法。
有关学者在评述这一案例时,有这样一段话:在一些家庭里,暴力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另一种更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让许多妇女“痛在心里口难开”。李某的丈夫长期不与其说话,不尽丈夫的义务,并公然与“第三者”交往,在精神上对李某造成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但李某竟然忍受了十几年,不能不令人叹息。家庭暴力与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格格不入,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广大妇女可充分利用《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来维权,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甚至可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从上述各种观点和案例中,对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和责任可归纳如下:不说话或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不接触或疏远;漠不关心对方;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用语言辱骂或威胁对方;分居;停止或敷衍性生活;对财产毁坏,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帐单;与第三者同居;等等。
同时认为,冷暴力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冷暴力的提法缺乏科学性,我们是不赞成“家庭冷暴力”提法的。暴力的基本含义,就是武力的意思,是一种粗鲁、野蛮的武力行为。《现代汉语词典》对“暴力”解释为“强制的力量;武力”(《现代汉语词典》第42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其基本特征就是对他人实施强制力或武力行为。其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所谓冷暴力,就是凉对方、冷对方。基本特征就是对他人不理不睬。其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把这些不动手或只动口的行为,也称之为暴力,显然是不准确的。暴力就是暴力,不是暴力就不是暴力。什么冷暴力,实际上就是伪暴力、假暴力、非暴力。由于冷暴力的提法缺乏科学性,在实践中,容易混淆视听,制造司法混乱,削弱反暴力的立法价值,损害妇女权益的保护,可谓有百害而无一益。
一、“家庭冷暴力”提法,容易混淆视听“家庭冷暴力”把所有的感情不和或感情上的不友善现象都视为暴力,实际上否认了现行立法中家庭暴力的特有内涵。可想而知,如果把不说话、不接触、漠不关心、懒于做家务、语言攻击、拒绝同居等都作为家庭暴力,实际上就成了一种泛暴力现象。那么,现行立法中的家庭暴力,就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了。其结果只能削弱现行家庭暴力的立法价值。
二、“家庭冷暴力”突显了妇女的主体地位,有损妇女权益的保护所谓的“家庭冷暴力”,其主体是不分体力的强弱,不分男女老幼,即不分弱势与强势的,即弱势人群都可以实施。这样弱势人群也都成为被反的对象了。而法律设立反家庭暴力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弱势人群,而冷暴力的提法,则成为反弱势人群自身。大家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使用的所谓冷暴力要多于男人。因为妇女一般无法使用武力征服男方或发泄情绪,往往只能采取语言攻击,或者采取一种消极无奈的手段进行对抗,即不说话、不理不睬、回避或拒绝性生活等。如果把这些行为都认为是暴力,那正好给男方使用武力找到了借口。即你用冷暴力对付我,我就用“热暴力”即武力对付你。结果是双方都使用了暴力,双方责任相等,甚至狡猾的男方还会认为是女方先使用暴力,责任大于男方,从而抵消男方的责任。因而,冷暴力概念的提法,有损妇女权利的保护,对妇女严重不利。
三、冷暴力的提法容易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由于冷暴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标准。因而,目前对冷暴力的认识和看法五花八门,非常混乱。根据目前对所谓冷暴力的不同看法,它在实践中,至少可以造成下列司法混乱:
1、混淆与法定暴力的界限。我国理立法上的法定暴力,有其严格的内涵,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如构成法定暴力,就可以成为离婚的条件,并还要承担离婚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而所谓冷暴力是不能产生上述法律后果的。如前述有关学者在评述李某与丈夫王某案例时,就混淆许多法律界限,其中一个错误之一,就是把冷暴力的责任与法定暴力相等同,认为冷暴力也要承担赔偿等责任。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定暴力与所谓冷暴力的界限,有损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
2、混淆与婚外异性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界限。与婚外异性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两种可以离婚的法定理由,与婚外异性同居引起的离婚,还应承担离婚赔偿责任。有的把这些严重违法或夫妻感情不和现象,降格为冷暴力,这必然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使一些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得不到应有追究。
3、混淆与虐待、遗弃的界限。在所谓的冷暴力中,有一些不作为行为实际上是虐待、遗弃行为,如拒不履行夫妻法定义务(拒绝扶养或拒绝给付生活费用等)。对这些行为,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怎么能用一个冷暴力而取而代之?
4、混淆与诽谤、羞辱的界限。有些语言攻击,属于诽谤、侮辱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不能简单地视为冷暴力,而影响法律的正确评判。
5、混淆一般夫妻生活准则与法律准则的界限。如双方不说话,属于一般夫妻生活准则调整的范围,怎么能上升为冷暴力?又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对所谓“冷暴力”,如果都把它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就会不适当扩大责任追究范围;如果都不作违法行为处理,又会放纵一些违法行为。因而,我们认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就叫什么行为,就定什么性质,按什么法律处理。不能用一个所谓“冷暴力”这样一个非法律概念来取代,从而影响法律评价功能,造成人们对法律的误判。冷暴力的提法,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任何问题的提出和概念的设定,都有一定的目的和意义,解决一定的问题。所谓“冷暴力,实际上就是“冷淡”、“冷漠”或“漠视冷落”。也就是故意“冷淡对方”或“冰冷对方”等。这是夫妻之间的一种冷战形式。我们认为称为“冷战”比较恰当。冷战也可能影响夫妻关系,伤害夫妻感情。但冷战的问题比较复杂,不能与暴力相提并论。把他上升到暴力层面,表述为“冷暴力”,除了如前所述的付面效果外,试问冷暴力的提法还能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法律价值?。一些人之所以要使用“冷暴力”,其目的是想占“暴力”的光,借法律反暴力之手,来达到制止所谓“冷暴力”的目的。而事实上,这一初衷,完全无法达到,反而弄巧成拙。据此,我认为,“家庭冷暴力”的提法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诠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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