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儿童可判几年
犯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采用偷盗的方式使婴儿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有时候公安部门打拐时解救被拐卖儿童,因为婴儿没有认知能力,没有办法找到婴儿亲生父母,给被拐卖者造成终生遗憾。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国国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回归之前的台、港、澳地区,香港、澳门已经回归中国,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二、拐卖儿童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241、242条对拐卖儿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删节,只保留拐卖儿童内容):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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