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在其他城市离婚吗?
时间:2023-09-04 17:20:21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段内容讲述了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如果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双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但如果交通不便,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则可以在当地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出具离婚的民事调解书,签收后婚姻关系解除,与离婚证是一样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

当然可以。如果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双方当事人务必亲自到双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但若是交通不便,又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那么可在当地法院诉讼离婚,调解达成离婚意见,法院出具离婚的民事调解书、签收后婚姻关系解除,与离婚证是一样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

在 其 他 城 市 如 何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

不同的城市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但通常情况下,要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行解除。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由此可知,若有一方在三十日内不愿意离婚,则离婚登记申请将被撤回,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若三十日过后,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则离婚登记申请将不再受理。

综上所述,要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有一方在三十日内不愿意离婚,则离婚登记申请将被撤回,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若三十日过后,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则离婚登记申请将不再受理。

结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交通不便,可在当地法院诉讼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行解除。若有一方在三十日内不愿意离婚,则离婚登记申请将被撤回,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若三十日过后,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则离婚登记申请将不再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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