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登记
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所谓形式登记,是指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生效,公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二、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允许抵押登记嘛
企业与企业之间为保障因企业生产、经营而设立的债权的实现,提供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抵押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申请表;2.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办));4.抵押双方、债务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持原件核对,企业单位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原件核对);5.抵押权人、抵押人为企业单位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身份证明材料;6.民间借贷抵押登记询问记录。
三、抵押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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