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若干规定,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本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财产保全申请没有办理被执行人注销怎么办
财产保全申请未执行有以下措施:1、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请求加快执行进度和力度;2、向法院审委会及院长投诉,请求过问并干预,以期早日执行到位。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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