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和棚户改造房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土地权属不同,集资房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属于单位,而棚户改造房的土地使用权则属于原住民。
关于集资房
2004年5月13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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