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小王入职某劳务公司后被派遣到某公司做保安工作,月工资3000元,但劳务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1月份,小王在夜间值班时不慎摔倒,致左臂骨折。小王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在小王住院期间,其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小王被认定为工伤,后又被鉴定为工伤9级。小王出院后,就工伤待遇问题与劳务公司和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协商,但两公司相互推脱且均不认可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小王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时,派遣单位是法定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和支付工伤待遇。
最终,仲裁委裁决某派遣公司向小王支付工伤医疗费、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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