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变更抚养权的,管辖区人民法院通常会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那么通常会让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依据最高院民诉意见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一般会让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对子女的抚养能力不足,无法继续抚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或者有其他需抚养的孩子不能专心抚养的和虐待子女的,无抚养权的一方为了保障孩子的生活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以尊重孩子的主观意愿为主且有抚养能里,可变更抚养权;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例如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抚养权的,可申请变更。
只要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进一步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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