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制度允许当地住户前往他地购买房产。
具体而言,此类购房行为被称为“异地公积金贷款”。
其中,有以下几个步骤需要注意:
首先,贷款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接受欠款人关于异地购房贷款的相关咨询事宜,并以明确规范的形式告知所需提供的贷款审核资料;
其次,经由职工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向缴纳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该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对其缴纳与贷款状况,并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缴存纳税人发放《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接着,贷款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欠款人异地购房贷款申请之后,负责向缴存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信息准确性与完整性,待核实无误后,应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规定时限完成贷款审核审定工作,并将最终结果反馈给缴存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同时,缴存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欠款人的异地贷款状态进行标识,并设立相应的具体明细台帐;在欠款人在异地贷款偿还负债期间,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变动,原缴纳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贷款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转入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进入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欠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区后,应当及时修改和更新欠款人的异地贷款状态记录;如果异地贷款出现逾期现象时,缴存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同贷款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同开展贷款催收等相关工作,并且经过贷款合同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取借还款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以偿还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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