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强证据能够增加证据的证明力,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在行政诉讼中利用补强证据规则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法中运用还不完善,在相关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政府部门要根据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逐渐完善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性。本文从补强证据规则的内容和适用条件入手,全方位透视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性,从而得出有针对性的结论。对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研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所谓的补强证据规则指的是所得到的证据比较薄弱没有充分的证明力时,需要通过其他的有效证据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提高证明力的一种规则。国际上的先进国家都采用补强证据规则来增强法律证据的证明力,但是我国政府对补强证据规则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充分重视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意义。政府相关部门要认识到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补强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增加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性。本篇文章主要通过对补强证据规则的内容和适用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对逐渐增加补强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提供相关的建议。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律案件中的一项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但是证明力很弱,在法律规定下不能够单独的作为案件的证据,需要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这条证据具有真实性,提高该证据的证明力,这样才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补强证据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该证明案件的证据,但是可以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提供强有力的证明力。如果法官认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力很弱,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补强证据,来证明该证据的证明力,这样也增加了举证人的负担[1]。任何规则都有自己的适用条件,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作为相关证据的补强证据的前提是该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通过一些不法的手段获得并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都没有证明力,也就不满足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
②某一证据存在弱点并且对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影响,证据的弱点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总的表现情况是相关的证据存在不实,可能存在伪造证据等相关的薄弱证据都需要使用补强规则。
③对于一些存在弱点的证据,要增加证据的证明力,克服证据的弱点就要寻找相关的补强证据,这是应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最终目的。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案件非常少,降低了案件的真实性,同时也不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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