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应该借鉴新技术
网络著作权人可以积极运用一些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来识别自己的网络作品。这样,在作品传播的过程中,作者的身份总是可以被歧视的。事实上,数字时代一种全新、快捷、便捷的版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带有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及时申请时间戳,第一时间获得作品存在和内容完整的证明,有利于保护作者权益。注册其网络作品
根据《作品自愿注册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到当地版权局注册其网络作品。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著作权登记对明确著作权权属、减少纠纷、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具有积极作用。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有力的证据
随着网络著作权研究和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新技术鉴定手段的发展,对网络作品作者的认定当然会更加合理可行,但无论如何,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需要提高维权意识,以免日后造成取证困难。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资料——申请文字或艺术著作权
网络作品的作者可以提供与网络作品创作有关的文件或资料,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构思、表达等阶段。例如,对于书面作品,作者可以提供纸质手稿、文章提纲、蓝图等;而对于摄影作品,作者可以提供底片、数码照片原件等,总之,所有能够证明作品来源的文件和资料,作品的创作过程和作者的原著可以提交。网络账户注册和密码验证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法。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注册后会得到自己的账号、密码和网址,只有注册者才能掌握和使用。文章的上传和删除只能由注册人完成。因此,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能够成功登录个人网络平台,并且能够完成修改密码、发表作品等操作,那么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他们是与其网络虚拟身份相对应的真实作者。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据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增强相关信息的可信度。网站服务商提供网络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在互联网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需要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如注册为论坛用户、使用网站邮箱等,以及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发布的电子数据可信度较低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取证,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证明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电子邮件地址等,等在推广网站实名制的前提下,这种方式会产生较大的效果,比如新浪微博等微博采用加V的方式来识别作者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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