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市失业保险转移办理地点
吉林市船营区福绥街1号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经办大厅12-16号窗口。
二、吉林失业保险转移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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