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借贷协议中的借款人以及保证人必须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来担任。
其中,借款人的职责便是直接从贷款人手中获取所需资金,并且承担着后续的还款义务;
而保证人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了确保借款人有能力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支付,就要由保证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句,如果借款人和保证人为同一人,那么这种情况便失去了保证的实际意义与价值,也无法发挥其原本应该具有的风险分散及保护贷款人权益的重要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