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伤残9级的患者,其医疗费用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进行支付。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家补助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下落不明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相应的支付标准和规定。
依据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伤残9级的患者,其医疗费用应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进行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安家补助费: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下落不明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 伤 赔 偿 标 准 : 九 级 伤 残 的 具 体 规 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九级伤残的具体规定为:
1. 生活不能自理7级以上,需长期护理依赖的;
2. 生活不能自理5级以上,需大部分护理依赖的;
3. 生活不能自理3级以上,大部分护理依赖的;
4. 生活不能自理2级以上,全部护理依赖的。
因此,对于九级伤残的工伤赔偿标准,需要根据伤残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九级伤残的具体规定为:生活不能自理7级以上,需长期护理依赖的;生活不能自理5级以上,需大部分护理依赖的;生活不能自理3级以上,大部分护理依赖的;生活不能自理2级以上,全部护理依赖的。因此,对于九级伤残的工伤赔偿标准,需要根据伤残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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