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其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应遵循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进行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包括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及其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应遵循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进行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军 队 离 休 退 休 干 部 住 房 产 权 属 于 谁 ?
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产权属于军队,即国家。但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可以作为房产所有人。因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产权属于国家,但使用权属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产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应遵循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进行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其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应遵循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进行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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