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有权调整宅基地吗
时间:2023-02-26 15:22:13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是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收回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任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是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一、集体所有权特点

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各个集体组织的财产,都分别属于各该集体组织。不同于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惟一性,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多种多样:既包括农村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乡镇企业等,还包括城市中的城镇集体企业、合作社等。一方面,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与该集体所有权相关的如下事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另一方面,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集体公有制

按照传统的观点共有与公有制是排斥的。公有制只能单纯公于一个组织所有,不能采取多数人的共同所有形式,否则必然导致私有化。实际上公有制同共同所有形式在实质上是相通的,而不是排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未来的全社会公有制的社会,称为共产主义社会,而不叫做公产主义,它表明了经济制度上的公有制,体现在社会成员对财产的具体关系上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产的,即共同所有的。

全文8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土地管理 最新知识
针对农村集体有权调整宅基地吗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农村集体有权调整宅基地吗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