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纠纷有期限吗?
时间:2024-01-03 09:46:24 4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拆迁赔偿纠纷有期限吗?

拆迁赔偿纠纷有期限,拆迁纠纷有效期可能为六个月、也有可能为三年。

1、若拆迁纠纷属于行政纠纷,那么有效期就是六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果拆迁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则有三年的有效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拆迁纠纷诉讼费缴纳有困难怎么办?

1、拆迁纠纷诉讼费缴纳有困难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对诉讼费用实行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司法救助,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2、申请司法援助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将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拆迁纠纷发生后可以起诉吗?

1、拆迁纠纷发生后可以起诉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3、当事人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地上附着物估计的证明

(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4)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

(5)征地方案

(6)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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