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者购买到无生产日期标识的商品时,他们享有与销售商就此问题进行友好交谈并请求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倘若商家未积极配合解决问题,那么受害人有权力向当地的工商管理局提出申诉,亦可选择拨打《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热线以期获得充分的法律援助。
当涉及到严重的欺骗行为——即销售给消费者的是所谓的“三无”产品,被侵犯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三倍的赔偿。
若所购商品为食品类,则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款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产生的三倍赔偿金额,在此基础上,若增补金额尚未达到1000元人民币,消费者有权请求将补偿金额提升至100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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