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的顺序划分如下: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
2、对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3、对于已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应当分配遗产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房产继承人的基本顺序
房产继承人的基本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子女本该继承的份额,可以由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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