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果预见的义务和结果避免的义务
结果预见的义务是指行为人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所负有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结果发生的义务;结果避免的义务是指行为人所负有的避免因自己的行为而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注意义务以有预见可能或避免结果的可能为前提,有预见可能性存在而没有预见,就要对违反结果预见义务负责,同时有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而没有避免,要对结果的发生负责。
结果回避的义务以结果预见为前提,预见义务以结果回避为目的。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统一于注意义务之中,预见义务是避免义务的前奏和先决条件,避免义务是预见义务的延伸和归宿。
预见必要的内在义务,如诊断时注意力集中,及外层行为义务,如慎重小心的进行手术。如预见结果的发生,则应采取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注意义务理论传统本意是指违反结果的预见义务而言。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由于社会活动经常伴随高度的危险,活动的本身往往同时即具有某种程度的抽象危险,因此过失义务的理论,乃转而强调结果回避义务。
二、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履行的意义
1、医师的注意义务实际上筐定了医师的医疗行为模式。构筑医师的注意义务是为了患者的利益,使医师始终处于合理的谨慎状态,注意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特定的医疗行为模式的要求,从而防止对患者造成损害。
2、医师的注意义务是通向认识医疗过失行为的桥梁。医师的注意义务设定了医疗行为的模式,为其医疗行为设定了一定的医疗水准,这就较为有效的克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医师过错这一复杂的技术难题。
3、医师的注意义务的来源具有广泛性。有法律、法规,甚至契约等。但无论其产生的根据是什么,一旦它在特定的医疗行为中成为医师的义务,这时注意义务就成了法律义务,就成为医师应当遵循的行为模式。
4、医师的注意义务具有可履行性。注意义务的基本内容是预见和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这是对医师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的实现有一基本前提:医师本人能达到这个要求。如果注意义务的标准过高,即使是医师囿于当前最尖端的科学技术也无法为足够的注意时,则这对一般的医师而言显然难以成为一项注意义务。
5、医师的注意义务不履行,医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此时医师被推定为有过失,医师要为自己的行为说明理由,如果不能说明理由或其理由不具有合理性时,医师将要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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