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若出现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求注销注册登记时,必须尽快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在此之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引导与协助,妥善建立并运作清算组织以顺利完成各项清算工作。条例中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须在完成所有清算事宜后的15天内,到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手续的办理。
此外,第十八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即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成立、注销或变更其名称、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重要信息时,登记管理部门将发布相应的公告进行公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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