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注销规定的相关问题
时间:2023-06-26 16:34:20 2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是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精神,适用简易注销的范围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是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注意投资人应亲笔签名,不可代签),公告期为45日(自然日)。登记机关应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因企业未注销税务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要在公示期间提出质疑,所以工作人员提醒你注销税务相关信息,是对的。

一、简易注销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简易注销公司的步骤和流程如下:

1、企业在公示系统填写简易注销公告,一般情况下,企业联系人在登录公示系统后,会多出一个“简易注销公告填报”模块,该模块包括以下三个功能:

(1)填写公告;

(2)查看公告;

(3)撤销通知。

申报表格的内容主要是申请简易注销,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拍成照片或者扫描图片,上传到JPG格式。需要注意每个企业只能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随意上传一张承诺书图片,或上传了错误图片文件,一旦确认提交后,就不能修改,导致简易注销无法通过,也不能再次申请。请提醒企业谨慎经营。企业自提交简易注销公告之日起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之日止,可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得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2、发布公告,等着有人提出异议,具体规定如下:

(1)自然人、企业和其他有、部门在45天公告期满后可以对企业简易注销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超过公告期的,不再接受公示。宣布生效的日期为45天的自然日;

(2)提出异议需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手机号码等;

(3)在公告期内,自然人、企业的异议申请只能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有、政府部门的异议申请可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或通过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协同监管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流,将所有异议信息记录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下面,通过外网查看异议内容,通过内网查看异议申请人信息;

3、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具体如下:

(1)公告期满后,企业必须在30天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

(2)特殊情况下,不经公告直接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3)登记业务人员首先要对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进行人工审核,重点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进行判断,系统会尽可能自动检索和提示;

4、受理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5、所有受理、核准文书均符合一般注销文书的格式,并采用了连用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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