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条款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进一步严格了保密任务和保密责任,草案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相应地,草案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五千元罚款。单位出现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中增加了指纹信息项目,在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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