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对于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诉求,其诉讼时效被设定为三年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亦可另行作出规定加以修改。
诉讼时效的期间自权益所有人清楚或是有理由地意识到其权益已经遭受侵害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
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然而,若权益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权益所有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换言之,若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便会自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算,总计三年时间。
若借条并未对还款日期进行确切说明,那么出借方得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借款方偿还债务,且诉讼时效将会从出借方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样为期三年。
但最长不能超出二十年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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