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代理人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委托事项和权限是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也就是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活动。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一般授权,代理人只能依据委托行使程序性的诉讼权利,如代为起诉、代为提交证据等;
第二种是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依据委托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二、诉讼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辩护人参加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4.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三、诉讼代理人可以请几个
诉讼代理人可以请两名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案件的处理,可以委托一到两名代理人进行相关事项的办理,需要明确的是,代理人在处理相关事项时,必须在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没有获得授权则是违法的。有关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认定,需要由当事人结合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并不是越多的代理人越好,具体情况下应当对能够执行相关代理程序的代理人进行明确的认定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根据实际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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