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一)境外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境外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或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委托律师在中国人民法院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三)外国使领馆的官员,受其本国国民的委托,可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境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出具由其本人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前述有权签字人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境外公证、认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境外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域内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在境内签署的,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代表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其除了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合法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已办理境外公证、认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
详细解说: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可以亲自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但是,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这是因为,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本国,不能延伸于国外。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外国律师参加非本国法院的诉讼活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是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执行律师职务的,否则,无异于让外国律师干预本国的司法审判。另外,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目的在于求得律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外国律师对法院地国的法律是不熟悉的,委托非法院地国的律师,往往无助于案件的解决。委托中国律师,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其本国公民或者其他国家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不排斥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该国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也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2.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授权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它表示委托人的行为由代理人行使,甚至代为处分实体权利,因此,授权委托书必须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我国使领馆认证后,其效力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如果我国与该当事人所在国订有有关条约,该外国当事人履行了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其授权委托书也同样具有效力。例如,我国与波兰等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就有免除认证的规定,由缔约一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的并加盖印章的文件,不必经过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国使用。如果缔约另一方国家的当事人完成上述手续,其授权委托便有效。这一规定,只适用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况。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以及在我国领域内虽无住所,但只是在我国领域内作短期停留的,如旅游、探亲、讲学、经商时,递交授权委托书,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例如】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A.荷兰人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
【答案】ACD
【例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A.中国律师
B.中国公民
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D.其本国公民
【答案】ABCD
(2)委托手续
授权委托书从国外寄来:
①有条约依条约;
②无条约的:当地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例如】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案】AC
附:在国际社会中世界各国对诉讼代理的普遍做法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法律的规定或者法院的指定,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其后果及于当事人。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律关系的复杂和外国人对法院地国法律的生疏,因此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显得更加重要。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主要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和领事代理。由于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是内国法律明确的规定和司法机关的行为,因此国际民事诉讼中代理制度的主要问题是委托代理和领事代理。
(一)委托代理
外国人委托代理制度主要涉及外国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问题,而这一问题主要是由各国国内法确定。目前,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主要是律师,尤其是德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律师诉讼主义,要求一切诉讼必须由律师代理。而各国一般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出发,都规定外国人只能聘请内国的执业律师代为进行诉讼。不过也有地区规定,基于互惠的前提,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律师也可以在内国执业参与诉讼,如台湾、英国等。除了委托律师之外,也有国家规定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在法院地国的亲友以及本国使领馆官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至于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方面,德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律师诉讼主义,律师可以基于授权代理从事一切诉讼行为,而当事人可以不出庭;而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诉讼主义,不论当事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都必须出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加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包括我国律师、我国其他公民、其本国人以及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进行。我国目前不允许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在我国法院代理诉讼。
(二)领事代理
领事代理是指派遣国派驻在驻在国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依照其职权代表驻在国境内的派遣国公民、法人在驻在国进行诉讼。
领事代理是职务行为,其代理不是律师身份,而是以领事身份进行,而且无须征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授权。领事代理是临时性质的,只要有关当事人指定了代理人或者亲自参加诉讼,领事代理就终止。
1963年联合国《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对这种领事代理制度作了规定,而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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