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4)有正当理由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部分地区有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规定,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予以注意。
2、委托事项和权限应注明具体权限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如为一般授权或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和接受调解。委托事项和权限仅为特定事项的,在第三项中列明。
3、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均应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签章,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仲裁也称公断,是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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