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总会计人员应当在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交接人员和接受者要办理交接手续;二是要有专人监督交接。交接时要清理财产,核对账目,交接完毕后填写交接单,将所有移交的车票、资金、物资编制详细的交接清单,按清单清点给接收人,由交接人签字盖章,接受方和监督方。转移单应保存在会计档案中。
出纳交接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交接准备。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登记出纳账户,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姓名章。
(2)出纳账户与现金和银行存款总账户一致,现金簿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一致,银行存款簿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一致。
(3)在出纳账户开户单上填写转账日期,并加盖姓名章。
(4)整理应移交的各类资料,对未尽事宜写出书面说明。
(5)编制“交接清单”,填写交接账簿、凭证、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单据、印章等项目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第二阶段,移交阶段。出纳的营业额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清楚地移交给收款人。收货人员根据交接单当面认真核对领取。
(1)现金和证券应根据出纳账户和参考账簿的余额收取。受让人发现不一致的,转让人应当负责查明。
(2)出纳账户和其他会计数据必须完整,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转让方应查明原因并在转让清单上注明,转让方对此负责。
(3)收款人应检查出纳账户余额与普通账户余额是否一致,出纳账户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之处,转让方应查明原因,在转让清单中注明并处理。
(4)接管人根据交接清单领取公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检查专用章、领导姓名章)等实物。
(5)收款人收到后,应在《出纳开户单》(见下表)上填写收款时间,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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