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独占许可毕竟不同于转让,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一、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由于独占被许可人在特定的地域和期限范围内可以独占性地使用特定的商标,包括商标权人在内的不特定第三人都无权使用,因此,人们大多认为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绝对权,在很多判决书中也都有“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表述,但此种认识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理论支撑。
首先,由于绝对权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基于维护市场交易、避免过分干涉不特定第三人行为自由的考虑,许多国家对绝对权均实行权利法定原则,即绝对权的性质、种类、内容、效力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不能基于意思自治自行设定绝对权或者改变绝对权的内容。我们国家立法也不例外。例如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国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但是作为绝对权,其同样应遵循权利法定原则。然而商标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都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规定,但对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及内容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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