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位资格要求,其中涵盖了若干不得兼任的情况,如:无法实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相关权利限制;身背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尚未得到偿还;担任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遭吊销营业执照,抑或是被勒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对其个人责任负有连带责任者,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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