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点阐述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缴费基数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进行统计。若职工个人月工资低于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确定;若月工资高于300%,则按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则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于新成立用人单位或新职工,缴费基数以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按照其当月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职工个人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以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 台 州 社 保 缴 费 】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如 何 确 定 ?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发布的《浙江省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个人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收入,包括国家统一的工资收入制度规定的基本工资收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本人工资收入。因此,个人缴费基数需要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收入来确定。
本文讲述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缴费基数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而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如果职工个人月工资低于上一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确定;如果高于300%,则按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对于新成立用人单位或新职工,缴费基数以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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