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观点:若是房产,必须过户才能行使处分权。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合同只有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即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般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不能就类似的标的进行委托,拍卖人也不能对此类似的标的进行拍卖。
2、一种观点:若是房产,不过户也能行使房产处分权
房屋转让不登记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不是指买卖协议不能成立;买受人在交清房款后正当地行使其权利,例如出租等未尝不可。而在再次房产买卖中,只要第一个买受人(拍卖中的委托人)能够协助办理过户等手续,这样的第一个买受人(或财产取得人)是有资格作为委托人对这样类似的资产进行委托的,拍卖人在委托人明确承诺协助过户后是可以对这样类似的资产进行拍卖的。
根据《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25条规定:“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两条中明确了标的和委托人的定义。我们可以把未过户的房地产或者其他需要过户的财产归类于“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3、可以直接办理交接过户手续。
以拍卖的方式得到房产的,应以拍卖手续等办理过户,由于原房产是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户交易时还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这是不可避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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