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规定有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需要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查、鉴定机构约定检查、鉴定完成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超过二十天的,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包含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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