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权利的概念和特征股东权利或股东权益,简称股权,一般是指公司赋予股东的各项权益或各项权利,具体是指股东以股东资格为基础,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利包括与财产有关的各项权益和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有关的各项权益。它是一种集财产权和经营权于一体的新型综合性、独立性的权利形态。股东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股东权是一种资格权利。股东是股东权利的主体。享有股东权利的,必须依法取得股东资格。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权是一种股东资格权。如果公司没有或没有股东资格,就没有股东权利。股东资格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并以自己的财产权进行交换。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我们不在公司投资财产,就不能获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但是,公民、法人向公司投资一定财产的,不一定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只有依照《公司法》规定投资财产,才能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2)股东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根据公司法理论,股东权利包括从公司取得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前者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后者包括公司内部管理权、出席股东大会和表决权、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和账目的权利,股权中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式,而是股权的特定权力,就像所有权中的特定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一样。股权中的财产性内容与非财产性内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有机统一。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它们既是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构成了股权的基本内容。股东的权利不属于物权、债权,也不属于财产权、人身权。它是一种新型的独立权利,具有独立的内涵,包括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因此,严格地说,股东权不是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公司法上的一项权利。(三)股东权是公司向股东返还的权利。根据民法理论,公司一经登记成立,即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公司应有独立的产权和管理权。但在内部,该公司并没有这样的独立权力。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是由许多人为了实现所有成员的利益而组成的集团。它是股东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专业人员经营管理,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公司没有最终的权利和责任,最终将其权利和责任转移给股东。如果公司经营的盈余不能自己享有,最终将分配给股东。公司终止时,剩余财产必须全部返还股东;公司经营权由内部转移给股东,即公司必须按照股东的整体意愿经营。因此,股东权利实际上是公司依法向股东转让或返还其权利的权利。根据各国公司法理论,虽然股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按照不同的标准,股权的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1)自利权和共益权。根据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股东权利可分为自利权和共益权,这也是公司法理论中股东权利最基本的分类。自利权是指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或股东行使自身利益的权利。自利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份购买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请求权,股份交付请求权、股东名称变更请求权、未记名股份转为记名股份请求权。共同利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或者股东为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同时行使的权利;表决权、代表诉讼权,请求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提案权、质询权、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权利、累积表决权,停止发行新股的权利,新股发行无效的起诉权,公司设立无效的起诉权,公司合并无效的起诉权,查阅会计资料和核对候选人的权利,罢免董事的权利,监事、清算人、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权、公司解散权、公司重组权等,前者主要是财产权,后者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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