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若前配偶于离婚之后发生的信用卡债务,此笔债务并未被用于婚姻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营业运作,亦并非源于夫妻双方的共有意志,则通常情况下,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您对此类债务进行偿付。
然而,倘若前配偶所欠信用卡债务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您便有可能需承担相应的偿债责任:
首先,这笔债务必须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其次,它也可以被视为用于婚姻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营业运作;
最后,若这笔债务源于夫妻双方的共有意志,那么您同样需要对其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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