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违法的行为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解读:防止非法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解读:做中介,要诚实。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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