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因此,设立公司时,可以使用实缴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股权转让的责任,主要有四个方面:
(1)公司可以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提出请求,即:,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主张受让人对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并主张知情受让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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