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能否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将有所区别。一至三级伤残符合护理标准,将能够获得护理费,而四级伤残则需要满足部分护理标准,五级以下则没有生活自理障碍,因此无需支付护理费。
能否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来确定,
对照功能丧失程度等级,一至三级伤残符合护理标准,而四级伤残则需要满足部分护理标准,五级以下则没有生活自理障碍,因此无需支付护理费。
生 活 护 理 费 标 准 如 何 确 定 ?
生活护理费是指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人或者老年人等提供的日常生活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确定生活护理费的标准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被护理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生活自理程度、物价水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根据《北京市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北京市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生活护理费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后才能生效。在确定生活护理费时,应当尊重被护理人的权益,确保其得到适当的护理服务,并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生活护理费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被护理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生活自理程度、物价水平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政府制定并备案后公布执行。在确定生活护理费时,应当尊重被护理人的权益,确保其得到适当的护理服务,并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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