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承租人有哪些补偿权利?
时间:2023-07-07 08:53:32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迁奖

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停产停业损失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5、添置物品的补偿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商铺拆迁包含哪些补偿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此外,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方式,该法还有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如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如对从业员工的安置)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三)停产停业损失。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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