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户籍改革细则细化落户程序
时间:2023-06-05 18:13:29 4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青岛市政府出台了细则就市区户口自由迁移和市区落户办理程序,对今年1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进行了细化解读。

一、市区户口自由迁移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城区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新区存量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地。本意见施行后迁入新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迁入城区,其中以城区专业人员、创业人员、外来企业等落户条件标准落户新区且符合迁移规定的,迁入城区不受5年限制。

细则: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包括:设计用途为住宅的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明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承租公房证明和部队分房证明,但《意见》规定不能迁入户口的住房除外。凭以上证明,市区居民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就可以办理户口迁移。

二、市区三大落户方式办理程序

《意见》中的主要落户方式有三类:专业人员落户、投资落户和购房落户。细则对三种类型的办理程序作出了细化。

(一)专业人员落户

(1)对于派遣期内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市人社局所发《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有规定,照此办理。

(2)留学回国人员,要持国家教育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市人社局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介绍信、落户登记表、实际居住地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3)国内在职专业人员,要由接收单位向市或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后,持《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其中,接收单位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其他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申请,报市人社局核准。

(4)迁入蓝色硅谷核心区者,由蓝色硅谷核心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市人社局核准。

(二)投资落户

(1)在城区落户方面,在城区注册企业的个人或外来企业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由市商务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

(2)在新区落户方面,由当地公安分局受理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外来企业业务骨干落户,仅限一次性办理,如果落户条件所涉及的纳税额成倍增加,其迁入人数也同比例增加。

(三)购房落户

用来申请落户的新建单套商品房,除面积达标,房屋状况规划用途必须为居住、住宅、宿舍,或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贷款必须全部还清。房屋共有产权的,产权人仅限夫妻及未婚子女。购房落户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

(四)其它落户方式说明

1.投靠落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投靠落户。1.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在青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二年。2.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4.父母投靠子女,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直接办理落户;身边有子女的,被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须满5年。父母来青落户后,其他子女不能再办理投靠父母落户。

细则:符合《意见》中投靠落户条件的,由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除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由市公安局审批外,其余由公安分局审批。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一方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成年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婚和丧偶的子女。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2.收养入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为收养子女办理落户。

细则:符合《意见》中收养子女落户的,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

3.劳模入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细则:符合《意见》中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落户的,由青岛市总工会等主管部门受理,市公安局审批。荣誉称号不包含政府直属部门颁发的称号。

4.考录调动落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1.经市级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

细则:符合《意见》中考录调动落户的,应持青岛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录(聘)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5.军人落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细则:(1)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进市落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持区市民政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退役士兵异地安置市区落户的,市、区民政局安置部门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4)军转干部落户的,持市军转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5)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进市区落户,由市、区民政局按照规定受理,市公安局审批,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若需办理随迁家属落户,公安分局凭市局批准件和随迁家属的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6)在市区有工作或外地无工作的军人家属办理随军落户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

6.定居落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细则:华侨凭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港澳同胞凭省公安厅批准件、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7.特殊情况落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原系我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细则:原是本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凭退学证明、境外人员凭出入境证件、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等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8.特殊专业人才落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制度的意见》:引进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细则:体育专业人才指:年龄20周岁以下,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26周岁以下,获得全国性成年正式比赛前6名;年龄在28周岁以下,获得洲际性正式比赛前6名;年龄在30周岁以下,获得世界性正式比赛前6名。由市体育局受理材料,并提供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公安局审批。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引进由相关部门持有关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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