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31日电(记者冯源)股东有权利代表公司打官司,他们应当拥有保护公司及自身利益的权利。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的一项课题研究报告呼吁,我国亟需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此报告还为此作了一些初步设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这一制度,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而本应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建立这一制度,可以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从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股东民事权利。
课题组建议,首先要明确既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又要防止滥诉现象的指导思想。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起诉的被告应当广泛,可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可能侵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公司所在地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防止滥诉,就要确定起诉资格。具有起诉资格的股东,从侵害行为发生直到提起诉讼的这段时间内都应持有公司股票,但起诉资格没有最低持股比例或数额的限制。
防止滥诉,还要发挥监事会的作用。股东可先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在请求失败时才获得起诉权利。
诉讼赔偿方面也应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原告股东胜诉时,被告应赔偿公司损失。原告股东可就律师费等费用向公司获得补偿。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将缴付的赔偿直接判给原告股东。
原告股东败诉时,当分别处理。如原告不具有恶意,不应要求原告全面赔偿公司和被告的损失,只可酌情要求原告予以适当的赔偿,其举目的是贯彻建立此制度的初旨:倾向鼓励股东代表诉讼。但若原告具有恶意诉讼的故意,则应向公司和被告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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